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在注册制改革实践中不断转变与深化,针对IPO询价过程中的机构间串通报价现象,证监会近日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
注册制试点以来,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逐步建立起来,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让不同拟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获得差异化的市场化定价,整体来看新股发行较为平稳。但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一些问题暴露了出来,市场上存在一些机构没有经过专业、独立研究,报价不审慎不客观,其内控合规流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打听报价、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尤其今年以来,新股发行价格不断走低,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采取措施,通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纠正新股发行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
本轮创业板定价规则的修改意在纠偏IPO询价过程中的机构间串通报价现象。一方面,删除了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将定价权归还市场,为全面推行注册制、自由自主发行及定价做准备;另一方面,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即便最终定价超出了网下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下限,发行人只用正常进行风险提示公告即可,无需等待15天发3次公告,这从根本上提高了发行效率,增加了博弈空间,以减少报价过分集中的情况。
此次制度修订只是创业板定价机制上的小小修改,却意味深长,体现出监管层对于市场定价的高度关注,以及对涉及新股发行改革问题的谨慎细心。新股发行牵涉面较广,且市场关注度高,只有精准施策,针对问题解决问题,才能防止“按下葫芦浮起瓢”,才能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环节询价的市场化程度。
此次修订仅是新股发行定价改革的序曲。后续证监会还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可以预期,随着制度一步步到位,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规则完善,报价流程优化,以及监管手段的强化,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将进一步平衡,市场化的发行机制将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