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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五洋债承揽人终审判决: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月球资料

   日期:2023-04-13     浏览:48    评论:0    
核心提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项目承揽人曹榕,诉讼证监会要求撤销其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要求二审上诉继续被驳回。6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披露了五洋债承揽人曹榕与证监会的
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项目承揽人曹榕,诉讼证监会要求撤销其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要求二审上诉继续被驳回。
6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披露了五洋债承揽人曹榕与证监会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显示,北京高院驳回了曹榕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曹榕撤销其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诉讼请求。
同时,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被证监会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上诉要求撤销继续被驳回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件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
2019年11月11日,证监会官网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时任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的曹榕,被证监会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表示,经查明,德邦证券在五洋债项目中,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一是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二是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三是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
证监会指出,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的承做部门负责人曹榕,对整个项目具有主导作用,与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董事副总经理周丞玮,未对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的风险核查问题保持应有关注,是德邦证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曹榕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过,《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曹榕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了四方面的申辩意见:第一,其不是项目组成员或负责人,没有在募集说明书和核查意见上签过字,没有参与债券销售过程。虽然担任项目组所在部门总经理,但不是业务负责人。邮件记录中,涉案项目总部审批合同虽然由曹榕递交申请,但只是走流程。第二,其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中只是项目承揽人,没有拿到奖金,还被扣发劳动报酬。第三,曹榕通过微信要求加快进度是为避免拖拉、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本案相关人员与其有利害冲突,询问笔录不具有可信度。
2020年,曹榕因不服证监会做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过一审被驳回。
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曹榕上诉后,2021年3月30日,北京高院以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后,驳回了曹榕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个焦点
二审行政判决书指出,该案二审的焦点有三方面:一是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未尽勤勉义务是否合法;二是认定曹榕应当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合法;三是被诉禁入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北京高院认为,首先,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属于未勤勉尽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曹榕的相关异议主张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其次,北京高院指出:第一,曹榕在德邦证券为涉案债券项目提供服务期间,为德邦证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是涉案债券项承做部门负责和项承揽,“承销与保荐项项审批表”载明曹榕是项主承揽,曹榕在该审批表的“部负责意”栏签字等。
第二,在涉案债券项开展过程中,曹榕对接五洋建设,负责把握项进度。承销协议载明的项联系为曹榕。相关的邮件、微信记录以及询问笔录证明,曹榕对项进度和员安排、奖分配具有主导作。
第三,曹榕在政程序阶段和诉讼中有关没有参与债券销售过程、其在相关审批表上签字只是作为部负责流程等主张,恰恰证明其未对涉案债券项的险核查问题保持应有关注。
因此,北京高院认为,曹榕主张自己不是项目组成员,其不应当担责等相关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再次,关于被诉禁入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北京高院指出,证监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询问、事先告知、举行听证、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曹榕提出证监会在听证会上未出示德邦证券尽职调查工作规程和内核工作规程,未就该两份规程事项举行二次听证的问题,北京高院表示,首先,曹榕作为德邦证券部门负责人应对公司上述规程保持应有关注。其次,听证会后,证监会通知原告就尽调规程及报告进行阅卷,且曹榕就此问题提交了书面意见。再次,证监会已经对曹榕的书面意见进行了复核,曹榕主张未实际查阅内核规程不影响复核结论。
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
2020年12月31日,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的判决结果出炉。
2017年8月,五洋建设的两只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出现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3.6亿元。
在杭州中院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的一审判决中,五洋建设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7月,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樟作出行政处罚,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据悉,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2012年至2014年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1.55亿元。
2019年1月22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作出处罚,认定大信会计存在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等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11日,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对德邦证券作出相关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7301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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