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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存单质押贷款的好处矛盾分析法

   日期:2023-04-11     浏览:33    评论:0    
核心提示:质押存单是什么意思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
质押存单是什么意思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 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扩展资料:存单质押的方式:1、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2、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单质押什么叫存单质押?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是以客户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贷款对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持有广东发展银行开具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者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3、必须持有本人名下广东发展银行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 贷款期限: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分为半年期和一年期两种。 贷款利率: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上浮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计息,在贷款期限内仍按合同利率执行。 贷款额度: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金额原则上以不超过存单面额80%的质押率计算(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贷款申请: 1、在持有存单/国债开户行所办理; 2、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发展银行个人定期存单/折,经审核后填写申请; 3、签订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合同、借据; 4、经批准后,提交广东发展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折原件,如为一本通存折,必须将一本通存折上的质押存款按原存入日、利率转为存单,银行开具"质押品保管收据"退回借款人,存单作质押品交银行保管。 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可用现金或其在广东发展银行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什么区别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的区别:1、质押方式不同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而保证金质押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2、质押风险不同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 的利益。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二是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扩展资料:司法解释中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内容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单质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证金质押什么是存单质押银承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银承既是银行承兑汇票。存单质押的种类: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 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7211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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