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英国。当时英国经过第一次产业革命之后,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其工商业极为发达,社会和个人财富迅速增加,国内资金较为充裕,并且由于国内存贷款利率较低,投资收益不断下降迫使剩余资金在海外寻求投资出路。当时英国投资者向海外投资的主要形式是进行实业投资和购买外国公司的债券、股票等。但是海外投资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些购买美国铁路债券的投资者由于美国铁道公司经营不善破产而受到极大的损失;一些投资者受到艾邦照明而蒙受损失;还有一些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又缺乏进行国际投资的经验,而无法实现海外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帮助投资者减小和分散海外投资的风险,尽量避免经济损失,出现了把个人的闲置资金集合起来,委托熟悉海外经营的专家进行运用管理的共同基金信托。营运资金的专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管理费, 所获得的收益按出资额的多少分配给每一个投资者。1868年11月,英国组建了“海外和殖民地政府托”,这是众多学者公认的最早的投资基金机构,专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为主,其投资地区,远及南北美洲、中东、东南亚和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家和地区,当时的投资总额已经达到48万英镑,信托期限为24年,固定利率为6%,而当时的英国政府的债券利率只有3.3%。这时的投资基金并非规范化的公司组织形态,而是由投资者与代理人之间,通过信托契约所产生的合作投资形式。早期的共同基金信托都是这种契约型的,而其中又以封闭型和固定收益型为主。
到了19世纪70年代,一些海外国债、公司债等发生了债务不能履行的风险,由此使许多投资基金无法向投资者支付确定的利息。这时出现了对投资大众支付非事先确定的股利的公司型基金,真正体现了投资基金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要求。该类基金是依据1879年的英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而发展起来的,这是投资基金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从1870年至1930年这60年间,英国共有200多个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1931年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只以净资产值向投资者买回基金单位的投资基金,它成为现代投资基金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