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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产生医疗费怎么办?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议的方式,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违反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属于无效行为,由此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30日,李某进入张家港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李某等员工向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公司未为李某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010年11月11日,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月17日,转入苏州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李某共支付医疗费69753.32元。
【裁判要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该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
因此,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未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的合意行为无效。基于原、李某对公司是否发放社保补贴存在争议、且从照顾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的李某等实际情况出发,对李某产生的医疗费损失,由公司承担4300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理。
综上所述,李某在公司处工作期间患病,由于公司未依法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导致李某的医疗费无法由社保基金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依法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导致李某的医疗费无法由社保基金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公司全部承担。虽然公司认为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还每月发放社保补贴280元,但这不构成公司免除责任的任何理由。
首先,所谓的申请从形式上看是格式化的,关键条款均为事先打印,上面除李某外还有其它数十名员工的签名;其次,即使李某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也不能同意,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比李某更清楚不参加社会保险可能导致的后果,以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完全可以避免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发生。因此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与此同时,李某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每月280元的社保补贴应予抵扣。虽然李某否认公司发放社保补贴,但在申请上有保险费随工资发放本人的表述,在原审法院向公司人事部经理陈志刚和车间主任吴进发进行的调查笔录中也提及每月发放280元社保补贴,在公司原始财务凭证中的工资单亦有280元社保补贴的项目,故本院对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予以确认。
综上,既然公司全面承担未依法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医疗费损失,那么李某抵扣公司社保补贴亦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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