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上市报告书;
其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其三,公司章程;
其四,公司营业执照;
其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其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其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