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简称《考核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规则体系基本稳定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规则科学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修订。
优化考核机制构建科学评价体系
为使考核结果更好反映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审查情况,《考核指引》将考核期间由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调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同时,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考核范畴,并梳理整合规则条款,将考核内容分为规范性及有效性两个递进层次,考核维度更加立体化,综合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此外,针对监管实践中上市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被深交所实施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完善并细化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调整加减分标准适应监管新形势
信息披露考核的加减分项目是反映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首先将考核基准分调整为80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需解决的新问题,新增部分加减分项目。通过加分项引导公司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针对性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参与共建良好市场生态,以及鼓励上市公司创新信息披露形式,帮助投资者更简明、直观了解上市公司。
同时,对于上市公司部分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虽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但可能对股票交易造成影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通过扣分项强化监管。如上市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官网、公众号或其他方式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等行为,最高可扣六分。
完善负面清单强化“一票否决”力度
本次修订加大了负面清单的否决力度,并新增部分负面情形,通过负面清单对触及相关情形公司的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
考虑到非标审计意见及立案稽查事项对上市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的影响,将年报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情况、处于立案稽查阶段公司从考核不得为A调整为考核不高于C。考核不高于C的情形增加“考核期末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等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负面事项。考核为D的情形新增“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考核期内被本所公开谴责或累计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 等严重负面情形。
拓宽结果应用提升创优驱动力
本次修订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意识和动力。一方面,加大对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与注册制下相关审核机制衔接,明确对于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的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审核可依据相关规定减少问询轮次或不问询;另一方面,强化合规督导,明确考核为D的公司原则上不开通信息披露直通车,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合规培训,推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深交所将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主题教育总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基础制度,加快构建简明、清晰、友好的制度规则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反映高质量发展的深市上市公司群体,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资本市场运行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