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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王鑫
退市公司越来越多,如何提高监管适应性、促进风险收敛成为一道难题。
针对上述问题,2月25日,证监会起草并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等内容。
同日晚,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配套的《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明确操作细节。
《指导意见》强化退市程序衔接,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完善主办券商承接安排,简化确权登记程序,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进入退市板块。
《实施办法》规定,退市公司应当聘请证券公司(下称主办券商)为其办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业务,主办券商原则上应在摘牌后45个交易日内完成挂牌手续。
退市公司应在摘牌前10交易日之前聘请主办券商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在摘牌前第10个交易日仍未聘请主办券商的,由交易所在退市公司摘牌前协调确定最近一次担任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
《指导意见》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
《指导意见》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
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前存在解散或清算、被法院宣告破产等情形的,其股票不得进入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或主办券商应按中国结算要求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后,存在解散或清算、被法院宣告破产、股东人数少于200人等情形的,其股票应当终止转让并退出退市板块。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还可以申请股票在交易所重新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证监会表示,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投资者交易门槛得到明确,个人投资者需具备2年投资经验和50万的资金门槛,还需应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
《指导意见》适用于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以及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据证监会介绍,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