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证监局发现川财证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销售的基金产品准入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
二是个别宣传推介材料用语不规范且未提交合规审查;
三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
四是场内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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