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35)。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有否决议案的情况,议案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审议未通过。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2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3: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至2022年1月17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B2栋17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5,771,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816%。
展开全文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5,770,9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8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744,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623%;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反对125,761,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623%;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委派吴团结律师、赵沁妍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因受疫情影响,指派律师吴团结、赵沁妍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至2022年1月17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3:00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B2栋1703室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125,771,0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08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25,770,9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8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3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相应条款的议案》;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至2022年1月17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合并统计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744,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623%;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反对125,761,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623%;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第一项议案,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第二项议案审议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赵沁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