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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成打工仔,互联网巨头挟流量以令金融!央妈:不行,要规范牵手歌词

   日期:2023-10-20     浏览:36    评论:0    
核心提示:金融和科技既要融合,也要隔离。 2021年年末,央行、银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

金融和科技既要融合,也要隔离。

2021年年末,央行、银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新规出台,金融产品的网络引流和代销等行为纳入监管。这一措施直击互联网平台与银行合作的“七寸”。

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再到各类消费金融产品、互联网存款、助贷业务等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科技近年的发展可谓如火如荼。在2017年前后,分润合作模式之下的助贷、联合贷业务已成为主流。互联网巨头挟流量自重,有了和金融机构讨价还价的筹码。

本就居于弱势地位的中小金融,不得不紧抱互联网巨头“大腿”。部分中小银行已极为依赖互联网平台,将之视为揽储的重要渠道手段。部分银行与互联网平台联手押注消费金融赛道,以期零售金融转型。比如,某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总额甚至占到其各项存款的70%。

金融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流量变现出口,不少互联网平台“挟流量以令机构”,中小金融机构从营销到风控丧失了主导权,但对这些平台又束手无策,又爱又恨。

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日趋严厉,从网络小贷监管新规到互联网存、贷款监管办法,再到反垄断,力度不断加码。态度已然明朗。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互联网平台可以赚信息服务的钱,但别想着赚金融业务的钱了。

据金融营销办法的整体原则,互联网平台可以从事网络营销,但不得网络销售。一字之别,天差地别。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分离”,金融产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平台相关字样。整改落地,去年11月蚂蚁花呗就启动品牌隔离,花呗已升级变更为“XX银行信用购”。

2020年7月出台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与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2021年9月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息和数据运作。这次颁布的新规,则是剑指品宣与分润模式。这三大规章形成稳定的“制度三角”,支撑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全方位的“画圈”式管理。

互联网平台将从“流量+运营+全流程风控”,向“提供广告+流量服务”过渡;银行从“形式化风控+资金提供”,向“自主运营+实质风控+资金提供+贷后管理”的自营体系过渡,除获客外的业务流程全部回归银行。各尽所长,各司其职。

互联网巨头“挟流量以令机构”的日子,已难再继续。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5418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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