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印发通知,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范畴、对象、规模等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对央企融资担保实行“两禁两控”。
根据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说明,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具有几大特点——
管控范围更加“全”。通知明确管控范围包括所有融资担保,不仅包括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同时也包括具有担保效力的隐性担保。
管控要求更加“严”。一方面,基于同股同权、控制风险原则,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实行“两禁两控”: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控对高风险子企业担保,严控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担保规模。参考目前中央企业担保规模占净资产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等,明确中央企业总担保规模不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本部)担保额不能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管控方式更加“实”。考虑企业担保属于重大风险事项,公司法等规定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通知从中央企业实际管理出发,要求担保预算由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以提高效率,但企业担保制度和特殊担保事项仍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充分发挥董事会的风险把关作用。
整改要求更加“细”。明确对企业新开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严肃追责,要求企业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业务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3年内全部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