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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松绑” 对经纪公司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原谅 歌词

   日期:2023-10-14     浏览:28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通知》共三条,一是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通知》共三条,一是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二是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三是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关于《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的具体依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除依据我国参加的相应国际协约外,还应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逐渐放宽。根据《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规定,我国加入WTO组织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2019年5月,郭树清主席在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公布了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的12条新措施,其中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以及“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稳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完善监管规则,改善营商环境,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高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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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51772.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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