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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监管警示函的公告booty music中文歌词

   日期:2023-10-13     浏览:43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或“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或“公司”)于 2021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敦煌种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1】7号)及《关于对马宗海、张绍平、周秀华、顾生明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1】8号),现将《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1、《关于对敦煌种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之内容:

经查,2020年10月至11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累计购买理财产品2.26亿元,达到公司2019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41%。你公司未根据《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子公司管控,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马宗海、张绍平、周秀华、顾生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之内容:

马宗海、张绍平、周秀华、顾生明:

经查,2020年10月至11月,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控股子公司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累计购买理财产品2.26亿元,达到敦煌种业2019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41%。敦煌种业未按照《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敦煌种业董事长马宗海、总经理张绍平、财务总监周秀华、董事会秘书顾生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敦煌种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子公司管控,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敦煌种业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高度重视相关事项,正在核实,将尽快补充披露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有关事项。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51043.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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