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2021年9月底一10月初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年12月7日,公司收到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6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2020年度在你公司报销的部分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你公司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二是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劳务外包情况。子公司沈阳名华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支付辽宁外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外包费用,但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劳务外包情况。
三是孙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2020年,孙公司MINGHUA DE MEXICO,S.A.DE C.V.将采购的工装、模具、检具在账面确认为存货或在建工程的时点不准确;未根据存货期末盘盈、盘亏结果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未对相关亏损合同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对相关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导致2020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