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1年11月16日,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内部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8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系统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至公司监事会。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3、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