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减少、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或称“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4)登载于2021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云峰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237,19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3,628,185股的57.345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出席12人,代表股份数量6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量236,5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934%。
展开全文2. 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数量6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视频参会的形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与关联方杭州特盈签订富氧烧成系统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6,699,600股,其中现场投票236,568,000股,网络投票131,6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7%;
反对498,9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98,9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8723%;反对4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127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控股孙公司遂宁源晗向关联方杭州特盈采购制氮空分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6,699,600股,其中现场投票236,568,000股,网络投票131,6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7%;
反对498,9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498,9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8723%;反对49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127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昊楠、李丹宁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