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地说,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在发展早期享受了‘监管红利’。有些机构此前从事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业务,却不需要接受巴塞尔协议下的资本充足率、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这不仅导致了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同时也引发了激励扭曲,促使金融科技公司过度追求监管套利,削弱了其通过自身技术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动力。”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张晓慧在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作出上述表述。张晓慧建议,对互联网消费信贷实施跟传统金融服务一致的监管。
张晓慧表示,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客观上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助于偏远地区、中小企业和普通家庭获得更多金融服务。但由于金融科技部分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形式,因而出现了监管缺失和监管套利,并由此产生了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大型科技公司变相从事金融服务,却没有牌照。它们不仅提供信用卡服务、借贷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甚至还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突破了跨行业跨地域经营的限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外,互联网企业还以普惠金融为名,将客户资源推荐给持牌金融机构,由其提供放贷资金,在没有征信牌照的情况下从事信用信息及助贷服务。
另一方面,互联网消费信贷存在金融价值观扭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的问题。众所周知,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一些本不应该获得贷款的家庭在商业银行的游说下背负了沉重的包袱,累积了大量风险。
张晓慧表示,一般而言,金融价值观倡导“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反对不劳而获、过度借贷、超前消费的享乐主义。然而近年来,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在未能对客户进行充分评估的情况下,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网络消费贷等金融产品,向学生等实际收入低、还款能力弱、却又偏好通过借贷超前消费的群体大量提供放贷,存在误导用户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按照“相同业务相同监管”的原则,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牌照管理,防止监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