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8604E)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二是未妥善保存产品风险评级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联系电话:021-50121047)。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