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0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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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日,经前期运作,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2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21年11月13日至2022年2月12日止,为本基金的第十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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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4.赎回业务
展开全文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0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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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日,经前期运作,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2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21年11月13日至2022年2月12日止,为本基金的第十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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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4.赎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