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1﹞第140号),同意本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二级资本债券。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在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分期发行时间。
本公司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组织做好本次债券发行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