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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范 迪塞尔主演的电影

   日期:2023-10-03     浏览:33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 9 月2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 9 月2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1-029)确定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为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标单位。2021年9月30日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喀则锂业”)与东华科技上述项目正式签订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运营(O)合同》。合同内容及金额等主要信息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32602U;注册时间:200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54531.144万元人民币;公司法人:李立新;经营范围:为化工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监理及工程总承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产品研制、生产、销售;承包境外化工、市政及环境治理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审批的项目以及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期刊、资料出版发行、期刊广告(凭许可证经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双方保持独立的法律实体。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EPC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生效。

2.项目规模及建设地:项目规模为年产电池级碳酸锂9600吨、工业级碳酸锂2400吨、氯化钾15.6万吨以及氯化铷和氯化铯粗盐等副产品约200吨/年;建设地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帕江乡扎布耶盐湖。

3.工作范围:合同界区内的地质勘查、工艺设计、生产技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安工程施工、单机试车、机械竣工并具备投产条件前的全部工作,即工厂的设计、采购、施工直至完成工厂机械竣工并具备投产条件。

4.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212381.1587万元(含税),包括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承包管理费等费用。日喀则锂业按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应付款类别、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向东华科技支付合同价款。

5.工期:计划工期为669日历天,即于2023年7月30日实现机械竣工。

6.双方责任:日喀则锂业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行政许可,使得工程建设合法合规进行;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等。东华科技按照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和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等,完成工厂的设计、采购、施工直至完成工厂机械竣工并具备投产条件。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变更、价格调整、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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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 9 月2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1-029)确定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为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标单位。2021年9月30日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喀则锂业”)与东华科技上述项目正式签订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运营(O)合同》。合同内容及金额等主要信息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32602U;注册时间:200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54531.144万元人民币;公司法人:李立新;经营范围:为化工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监理及工程总承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产品研制、生产、销售;承包境外化工、市政及环境治理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审批的项目以及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期刊、资料出版发行、期刊广告(凭许可证经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双方保持独立的法律实体。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EPC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生效。

2.项目规模及建设地:项目规模为年产电池级碳酸锂9600吨、工业级碳酸锂2400吨、氯化钾15.6万吨以及氯化铷和氯化铯粗盐等副产品约200吨/年;建设地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帕江乡扎布耶盐湖。

3.工作范围:合同界区内的地质勘查、工艺设计、生产技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安工程施工、单机试车、机械竣工并具备投产条件前的全部工作,即工厂的设计、采购、施工直至完成工厂机械竣工并具备投产条件。

4.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212381.1587万元(含税),包括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承包管理费等费用。日喀则锂业按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应付款类别、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向东华科技支付合同价款。

5.工期:计划工期为669日历天,即于2023年7月30日实现机械竣工。

6.双方责任:日喀则锂业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行政许可,使得工程建设合法合规进行;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等。东华科技按照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和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等,完成工厂的设计、采购、施工直至完成工厂机械竣工并具备投产条件。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变更、价格调整、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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