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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yy注册

   日期:2023-10-03     浏览:49    评论:0    
核心提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张华农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一楼。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张华农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一楼。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雄韬股份”或“发行人”)股东张华农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雄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才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11,526,4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本减持计划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526,4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张华农先生及雄才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并上市时及计划减持时所做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展开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张华农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一楼。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雄韬股份”或“发行人”)股东张华农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雄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才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11,526,4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本减持计划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526,4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0%;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大宗交易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张华农先生及雄才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并上市时及计划减持时所做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47272.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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