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公司累计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上海静烟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晟商贸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非经营性往来2.15亿元,拆出资金及相关利息均已在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