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无涉及变更前次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6号三七互娱大厦20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伟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828,936,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3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75,203,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95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53,733,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2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57,088,3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7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354,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53,733,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2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873,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6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5,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8%;反对6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925,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77,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8,911,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62,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0%;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博远律师、王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