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9月15日晚,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杯汽车”)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1]66号)。
●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华晨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金杯汽车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华晨集团及直接控股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目前尚处于重整过程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资产公司间接持有金杯汽车242,967,345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18.53%。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0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2020]101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71)。
2021年9月15日晚,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通知》称,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1]6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华晨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于2021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号)并送达当事人。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后,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进一步核查了相关事实,并补充调取了证据。我会于2021年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59号)并送达全体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三是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四是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五是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万元罚款;对祁玉民处以60万元罚款;阎秉哲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叶正华、刘鹏程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同富、邢如飞分别处以30万元;对池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杨波、东风、刘学敏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高新刚处以8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影响
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华晨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金杯汽车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华晨集团及公司直接控股股东资产公司目前尚处于重整过程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资产公司间接持有金杯汽车242,967,345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18.53%。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