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号上海浦东华美达大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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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陈怡女士、马成先生、高国武先生因日程安排冲突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林坚先生、钱筱斌先生、张燕女士因日程安排冲突未能出席;
3、公司总经理邱畅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音女士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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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新增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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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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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数为318,002,033股)、上海浦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持股数为40,990,280股)、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数为5,818,782股);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3、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需特别决议形式通过之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龚嘉驰、孙晨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