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如果评价分值低于60分,但符合上述(1)~(4)项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先根据条件进行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服务平台如实填报,前向当地受理机构提交信息表。
在填报之前,企业需根据自身条件,规划近年来研发项目,划分研发人员,归集研发费用,这些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成本不说,且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委托给专业的服务团队,可以确保项目高效稳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