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1-058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2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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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NINA YANTI MIAO(缪妍缇)女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缪妍缇女士(代)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徐涛先生、王务超先生、曹靓先生、财务总监黄宁泉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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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文(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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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洪泮、王沛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1-059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的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17号),现将该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
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分别买入我乐家居278,300股、298,4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的0.088%、0.094%,导致你们合计持股比例增至5.00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我乐家居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又继续增持3,303,260股,占公司股份的1.04%,至2021年2月4日才通过我乐家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对自身股票账户的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江苏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同时将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与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事前沟通,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