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67.4761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9月17日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67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7.4761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014%。
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8年6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年7月12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7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9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6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6、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展开全文7、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8、2020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9、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5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为第三个限售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7月12日,登记完成日为2018年9月6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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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40%,即公司167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7.4761万股。
(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由于7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后续会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上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622万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
三、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7.476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1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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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9月1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67.4761万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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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兆易创新公司章程》及《兆易创新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