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林洋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及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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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陆永华:男,196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18号文同意,公司3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17年11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林洋转债”,债券代码“113014”。
根据有关规定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林洋转债”自2018年5月3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8.80元/股。由于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2019年7月19日、2020年7月17日和2021年7月9日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林洋转债”转股价格于2018年7月18日起由8.80元/股调整为8.76元/股;于2019年7月19日起由8.76元/股调整为8.59元/股;于2020年7月17日起由8.59元/股调整为8.54元/股;于2021年7月9日起由8.54元/股调整为8.44元/股。
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期间,累计共有947,227,000元“林洋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12,227,292股,其中70,262,710股转股来源为新增股份,41,964,582股转股来源为回购专户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由1,793,603,097股增加至1,863,865,807股。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所持公司股份仍为715,241,427股,持股比例由39.88%下降至38.37%,被动稀释1.51%;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仍为79,852,500股,持股比例由4.45%下降至4.28%,被动稀释0.17%。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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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