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汇管罚字【2020】20200005号)显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存在六宗违法事实:1、违反公正、公平、诚信原则,违规撮合外汇市场交易;2、违反经纪业务交易记录管理规定;3、违规透漏其他客户交易信息;4、未按规定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传报价及交易数据;5、未按规定签署经纪服务协议;6、违反数据报送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决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47万元人民币。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德利万邦(欧洲)有限公司(Tullett Prebon (Europe) Limited)共同发起成立。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主要功能为:通过声讯和电子手段,专门从事以促进批发市场上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融通、外汇交易、债券交易、衍生品交易等为目的的经纪服务,并严格恪守不发起交易、不创造价格、不参与交易的原则。 天眼查显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信托”),持股比例67%;第二大股东德利万邦(欧洲)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 浦发银行2020年半年报显示,上海信托成立于1981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公司之一。2016年3月,公司完成向上海信托原股东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普通股股份购买上海信托股权的交易,成为上海信托的控股股东。上海信托现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公司持有其97.33%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