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笔者所在单位此前就召开专题会议,逐一研讨学习《管理办法》的每一条款,对所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讨论,现就如何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分别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方式、判定主体、执行政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执行政策的原则五个方面进行总结概述。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即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条款对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规定得非常清晰,就是严格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如果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混合情况”下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即由更高规模的企业类型决定所属划型,同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应认定为中型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联合体相关规定条款认定标准确定联合体类型。 中小企业认定方式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条规定对中小企业认定方式非常明确,由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自认”。 中小企业判定主体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款对中小企业判定主体界定得非常清楚,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判定。 可能出现的问题 根据以往执行该政策的实践经验,在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方式、判定主体非常清晰、确定的前提下,我们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依然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归根结底就是中小企业资格认定问题。笔者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概括。 在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方面,《管理办法》施行前,现已废止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后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的是“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即投标人自己是中小企业,所投产品所属企业也是中小企业。由此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因不完全理解《管理办法》的新文件精神,依然采用废止的文件标准认定导致出现认定错误。另外也可能出现采用与现施行文件不一致的标准进行认定的情况,导致认定错误。更有甚者,可能出现不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形,如工程类项目。 在中小企业认定方式方面,《管理办法》施行后,如由于投标人自己的原因,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方面,为了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填写与其自身情况不相符的数据,或者虽然数据正确,但不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认定标准判定自己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导致评审出现争议。与本问题类似的情况在之前“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规定下也出现过,如有些投标人明明拿着众所周知的大型企业的产品投标,但依然自我认定为中小企业,导致专家出现意见分歧: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根据事实拒绝投标人的中小企业认定资格;也有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根据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认定,假如投标人中标,则由其他投标人或相关人员根据中标公告进行监督、质疑或举报。 在中小企业政策执行范围方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与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从本条款内容来分析,显而易见,只有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才适用中小企业政策执行中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加分政策。 但业务实践过程中,根据本条款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与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及本条款中后续内容“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的表述,容易引起从业者误认为既然中型企业没有享受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政策,那么就把本项政策扩展到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执行政策的原则 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中如何执行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中,如何进行资格认定?针对以上如何执行政策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判断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次考虑享受哪一类政策问题。如果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则需要解决资格认定问题;如果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则第一步解决资格认定问题,第二步解决执行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问题。 为更好地执行政策,笔者建议遵循“定细则、有方法、零容忍”三原则来执行政策,具体如下: 对于“定细则”,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施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细则,划定好原则与边界,让本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法可依,有规可行,不留死角。 对于“有方法”,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在制度具备的前提下,对各种问题均有方法应对。首先,针对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方面出现的“采购文件依然采用废止的文件标准或与现施行的文件不一致的标准”的情况,以及出现擅自扩大“中小企业政策执行范围”的情况,在采购过程中若未收到质疑,则由评审专家会出具“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以及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文件有不合理条款等”相关意见,修改文件后重新采购。 其次,针对中小企业认定方式方面出现的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错误地“自报家门”,导致评审出现争议的问题,若出现前后不一致情况,评审专家可以给与供应商澄清机会,若澄清后仍有争议或不需澄清明显有争议的问题,评审专家应按照供应商承诺进行正常评审,如供应商是最终成交者,则由其他供应商或其他相关人员根据结果公告进行监督、质疑、举报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如供应商非最终成交者,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最后,建立中小企业认定争议解决机制,在按照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评审的前提下,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中小企业认定有争议的情况,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向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根据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财政部门做出是否追究相关责任的决定。 对于“零容忍”,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对供应商按照《管理办法》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要零容忍。相关人员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为了项目正常开展,对违法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带着问题向前走,修改文件的一定要终止评审,修改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出现争议的情况,根据供应商自认企业类型进行评审的前提下,由相关人员按照中小企业认定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处理,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追究相关责任。 希望本着“定细则、有方法、零容忍”的三原则,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制度目标能够更好地实现。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