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引发热议,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家族信托的案件,也是国内首例家族信托财产被法院冻结的案例。具体来看,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家族信托财产是否能被强制执行或被保全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京都律师事务所柏高原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虽属个例,但背后反映出了一些共性问题:首先,信托作为财富保全和传承的法律工具,仍然不为司法机关所熟悉;其次,家族信托本身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财富管理工具,但“标准化”营销可能忽略了其中的个性化需求及风险,以及信托文化缺失的现状。 自2013年被业界称为“信托元年”至今,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较为短暂,未来将呈现何种发展趋势?本文试图通过对柏高原的访谈一探究竟。 “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 2020年1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两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案裁定书,异议人分别为“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这本是一个民事纠纷,但其中关涉1180万元的家族信托财产。 杨某因起诉张某“不当得利”,过程中要求法院保全财产,法院遂查封、冻结了张某名下的财产,这其中就包括1180万元的家族信托财产。张某从保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案涉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实施财产保全,已保全的应立解除。但法院认为冻结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只是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予以驳回。 据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文分析认为:“委托人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之后,完成处分行为,信托财产就不再属于其责任财产,原则上既不可以被强制执行,也不可被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 而柏高原律师则认为,根据目前公开的法院裁定,受托人不得擅自将张晓丽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但不影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更接近于“行为保全”,即禁止相关方作出特定的行为,此案的裁定整体上较为合理。 那么具有独立性的家族信托财产到底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呢?柏高原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强制执行”如何理解的问题。我国在2019年时才将《强制执行法》立法工作列入立法规划中,正因为并无正式立法,如何理解“强制执行”不无疑义。《信托法》中所谓“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应理解为禁止通过法院的执行,将信托财产用于清偿相关方所负债务,如强制将信托财产做返还或通过扣划等手段偿付相关方金钱债务等。而本案中,法院反复强调仅禁止把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而非将信托财产用作偿还当事人债务。所以本案中法院的裁定应属于“行为保全”而非“财产保全”,即禁止受托人做出某种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全实务中法院可以通过对案外人发出保全裁定,以禁止人向债务人做给付收益,防止给付后债务人未来无法履行判决。这种做法与本案中法院向案外受托人发出裁定,禁止受托人将财产返还委托人,在效果上是一致的。 但本案的热议也反映出了当下家族信托行业的一些共性问题。柏高原对《华夏时报》记者说到,自我国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来,便一直带有强金融属性,但在涉及到像本案中关于家族信托的是否能被冻结、受托人管理处分及分配行为是否可被保全等问题时,司法上的经验是十分欠缺的。 此外,家族信托本身是一个个性化极强的财富管理工具,但“标准化”营销可能忽略了其中的个性化需求。许多信托机构在让客户选择产品的过程中或更在意压缩成本,提供标准化的文本和服务,将个性化需求降至最低,可能导致难以顾及个案中信托架构、信托文件的风险的研判。 最后,从信托文化方面来说,信托制度本应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去打理和管理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信托义务。但我国的信托中,委托人往往保留了大量权利,这也是本案所反映出的又一共性问题。 曝露了哪些问题? 本案所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其实只是家族信托发展八年时间的一个侧面呈现,实际上,自被业界称为“信托元年”的2013至今,家族信托得到了普遍关注和发展,柏高原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用了“超高速发展”这五个字来形容发展路径中的特点。 柏高原谈到,与信托公司所经营的其他类型的业务相比,无论从家族信托的业务规模上,还是从事家族信托的数量上来讲,其发展都是一个“超高速”的特点。据保守估计,国内信托公司有68家左右,其中一半都开展了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蓬勃开展的同时,信托财产的多元化特点也慢慢展现。 “我认为这是和行业发展规律相一致的,当这个领域发展之初,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客户,都会将主要精力用于资金型家族信托的推广。随着对这种制度的熟悉,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把非现金资产例如房产、上市公司的股份等注入家族信托,即使手续上繁琐一些甚至有一定的成本,但是因为客户看到了信托制度的优势,才愿意将多种形态的财富装入信托架构。”柏高原说。 不容忽视,伴随着近八年的发展,家族信托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也得以暴露。柏高原认为,当前的家族信托业务,均以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此类家族信托起点很高。但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则鲜有落地,目前应仅有极少量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情况。这是当下信托制度所面临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未能普惠,这也导致普通民众想要使用家族信托方式进行财富管理的路径被切断。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对受托人的范围进行合理拓展,并健全信托登记制度,让信托制度能够服务于广大民众。 此类问题的产生,柏高原认为和信托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有关。在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前,我国的信托业务就已开展多年,但其间信托业务开展的各种乱象频发,例如信托公司乱投资或是开展与信托业务并不十分相关的业务等。某种意义上说,《信托法》的立法使命即为整顿这一乱象,是对那个历史时期突出问题的回应。当然,这并不否认《信托法》依然能够满足民众财富保全与传承的基本诉求,只不过从信托制度普惠的角度看,立法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日本的信托法律制度的变迁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即从主要治理信托行业乱象到满足民众利用信托制度保全传承财富诉求。因此我国《信托法》的不足,恰恰是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之下民众萌发的新需求所致。 即使如此,柏高原对信托在我国发展前景十分看好。《民法典》将遗嘱信托纳入,成为了与遗嘱遗赠等并列的一种财富传承工具,这使得我国信托不再单纯表现其金融属性,信托制度有望普惠;从供给端看,金融机构也纷纷将信托工具作为服务客户的重要制度工具;从需求端看,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民众财富的积累,财富保全传承的需求已被唤醒。 “相信未来会有更多人选择通过信托的方式保全、传承财富。信托普惠时代即将来临。” 柏高原说。(文章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