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协调性、操作性、逻辑性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审议稿”)在协调性、操作性、逻辑性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协调性。审议稿第19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吕红兵建议,增加关于“维护交易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的表述。公司为营利法人,我国民法典第86条已明确其“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是更加关注操作性。如审议稿第8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吕红兵认为,“办事机构”的用法虽然通俗但比较宽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使用了“经营场所”,故可调整为“公司以其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为住所”。同时,可以增加“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向公司登记住所送达文书的,发生送达效力”的内容。从实践来看,很多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常发生难以送达的情况,进而影响相关主体及时主张法律权利。将公司登记住所作为具有法定送达效力的地址,可以使当事人有稳定预期,并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更加强调逻辑性。如审议稿第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83条也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吕红兵指出,从法律逻辑而言,监事会及监事的权力来源于股东会,而审计委员会则属于董事会内设机构,两者权力来源不同、产生程序各异、机构级别有差,不宜相互替代。而且,这样对职工以出任监事的方式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对公司特别是对董事、经理实施监督是一种弱化。吕红兵建议,在强化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有的效率原则的同时,更应兼顾企业作为基层组织注重民主原则的重要性。
四是更加强化全面性。例如审议稿第23条有三款内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吕红兵建议,该条第2款增加“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并增加一款为第3款,即“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前两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实践看,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及控制多个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形,大大存在且危害甚大。进一步明确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将使得法律规范对侵权主体的覆盖更加全面。
再如第25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吕红兵表示,其实,监事会作为公司“三会”之一,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等诸多重要职权,其会议决议同样存在无效的可能。故应与股东会、董事会的规定相统一,明确“监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安达科技北交所发行价出炉:为13元/股发行市盈率34倍引入9家战投挖贝网 3月9日消息,安达科技(830809)北交所IPO网下询价结果出炉,最终确定发行价为13元/股,发行市盈率为34.06倍,引入9家战投,将于3月13日申购,发行代码为“889809”。
资料显示,安达科技本次初始发行股份数量为5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5亿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5750.00万股,募资总额为7.475亿元。
在网下询价环节中,在剔除无效报价、最高报价和报价低于发行价的投资者后,安达科技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为234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255个,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总和为79,437,300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5.30倍。
战略配售方面,南宁安达恒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省金产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9家战投共拟认购4.34亿元。
本次发行后,安达科技总市值近80亿元,预计位居北交所市场前列。据了解,上市后即可成为融资融券、混合做市的交易标的,并有望快速进入北证50指数样本,分享北交所市场制度红利,获得公募基金、券商等专业机构的关注和投资,助力企业快速成长发展。
挖贝研究院资料显示,安达科技是一家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生产制造企业,主要从事磷酸铁、磷酸铁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目前,公司已成为比亚迪(002594)(002594.SZ)、中创新航(3931.HK)、宁德时代(300750)(300750.SZ)、派能科技(688063.SH)等众多知名锂电池生产企业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安达科技是国家级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磷酸铁锂材料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招股书显示,公司累计获得专利66项,其中发明专利18项,实用新型专利48项。
业绩方面,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58亿元,同比增长315.8%,净利润为8.11亿元,同比增长251.52%。
员工离职就不兑现“购车返利”承诺?4S店被判担责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承诺购车返利
消费者下单提车后
4S店却以签单员工已离职为由
拒不兑现
近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判定
销售承诺行为属公司职务行为
承诺应予兑付
承诺买车补贴
提车后4S店“翻脸”称不知情
记者了解到,2020年10月,胡先生在某4S店买车。为促成交易,4S店销售张先生和胡先生约定,如签订购车合同,提车当天补贴客户2000元,两个月后返还购物卡5000元(可折现)。
当日,胡先生便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张先生为返现事宜出具了一份手写的补充协议,胡先生要求加盖4S店公章时,张先生称公章不在店里。出于对汽车品牌和汽车销售公司的信任,胡先生没有坚持盖章。一个月后,胡先生顺利提车。
但2021年春节前后,该4S店的店长、员工更换,销售张先生也离职了,该4S店一直未支付承诺的返现金额。胡先生多次与4S店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胡先生通过12345平台举报4S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双方,4S店仅愿意向胡先生提供3000元的补偿款。双方调解不成。
胡先生认为,张先生是4S店的员工,在职期间为推销车辆以公司名义作出承诺,其行为代表4S店,应由4S店承担付款责任,故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4S店支付约定的优惠金额7000元。
审理中,4S店辩称不同意胡先生的诉请。张先生曾是公司的销售顾问,经办了与胡先生的汽车销售合同,2021年1月已离职。张先生私下向客户承诺不代表4S店的行为,离职时也没有和4S店交接,4S店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
销售顾问的承诺属职务行为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向原告出具的优惠承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4S店支付原告胡先生7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法官说法
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明辉国际(03828)发布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中期业绩,收入约8.91亿港元,同比增长49%;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2810万港元,而去年同期取得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4690万港元;每股盈利3.9港仙;拟派中期息每股1港仙。据悉,集团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毛利同比增加75.9%至约1.98亿港元。因集团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加强成本控制及加大高利润率产品的销售),毛利率较去年同期的18.9%上升3.4个百分点至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