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全国98.8%乡镇已设置发热诊室
证券时报网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1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司长聂春雷会上介绍,目前全国98.8%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开设了发热门诊,而且发热门诊接诊量占比超过了60%,就是说基层的发热门诊占全国发热门诊量的60%以上。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将及时向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转诊或上级医院转诊,充分发挥了基层医疗机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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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观新闻
操纵个股非法获利?证监会出手了!
日前,证监会官网更新多份开给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涉及操纵市场案。其中,唐隆、朱未合谋操纵“得邦照明”,动用18个账户交易并非法获利6022.55万元。“没一罚四”后,二人合计被罚没金额高达3.01亿元。
近期,监管针对个人的操纵市场处罚力度空前。单就近期披露的4份操纵市场类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5名当事人合计罚没金额高达9.75亿元。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罚款金额可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想要操纵股价者,需牢记“伸手必被捉”。
来看详情——
买卖规模近20亿
非法获利逾6000万
据监管调查,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唐隆、朱未实际控制“唐某信”等18个证券账户交易“得邦照明”,操纵期间共234个交易日。唐隆、朱未合谋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式买卖“得邦照明”,操纵该股交易价格。
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持有“得邦照明”0股,期末持有“得邦照明”100股,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得邦照明”7628.44万股,累计买入金额9.61亿元,累计卖出“得邦照明”7628.43万股,累计卖出金额10.23亿元。2019年2月19日,账户组最高持有“得邦照明”17,817,960股,占“得邦照明”流通股本比例为17.47%。
从成交量来看,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86天(占比36.75%),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49天(占比20.94%),其中,在2018年8月31日,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75.03%。
对倒方面,涉案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21天(占比8.97%),涉案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3天。2018年7月3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21.33%。
就交易节奏来看,二人的建仓及拉抬颇有耐心,在207个交易日中持续缓慢拉升股价;而在出货期间则相当果断,27个交易日内即迅速完成出货。操纵期间,“得邦照明”的价格也相应出现明显波动。
建仓拉抬期间(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6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建仓并拉升股价,在此期间,“得邦照明”的股价上涨了31.85%,与同期上证综指(-6.74%)偏离38.59%,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10.23%)偏离42.08%。
出货期间(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6日),涉案账户组大量卖出“得邦照明”,在此期间,“得邦照明”的股价下跌了23.77%,与同期上证综指(-3.45%)偏离20.32%,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7.86%)偏离31.63%。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测算,唐隆、朱未通过涉案账户组操纵“得邦照明”价格共计获利6022.55万元。
存在合谋故意
合计罚没3.01亿元
在陈述申辩意见中,唐隆与朱未均表示,其对案涉交易不存在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实际控制账户数量有限,与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不符。对于合谋交易“得邦照明”一事,二人均予以否认。
唐隆称,其主其交易股票主要基于价值判断、公司基本面良好、价格低估、看好公司发展前景等信息,交易行为并不异常。朱未则表示,不存在合谋操纵得邦照明的情况,其是基于自身对得邦照明基本面的判断决定买入,并在买入后根据得邦照明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后续交易策略。
对此,证监会指出,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唐隆、朱未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式买卖“得邦照明”,涉案账户组关联密切,交易行为异常,操纵“得邦照明”价格的主观故意非常显著。
对于二人合谋操纵“得邦照明”的情况,证监会表示,唐隆、朱未二人控制的账户间存在对倒交易,并存在与交易“得邦照明”直接相关的资金周转。
此外,唐隆、朱未在麦世盈通共同办公、共享交易设备与员工共享证券账户交易信息,二人控制证券账户交易“得邦照明”的信息存在共享的情况。且自2016年10月麦世盈通正式运营以来,唐隆和朱未交易的股票标的一直高度趋同。
天眼查信息显示,青岛麦世盈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朱未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20%,并通过其持股60%的青岛厚石智胜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另外80%股权。
最终,证监会对唐隆、朱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认为,唐隆、朱未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中,唐隆在该案中起主导作用应负主要责任,朱未在该案中起辅助作用应负次要责任。
证监会决定,没收唐隆、朱未违法所得6022.55万元,其中唐隆承担4818.04万元,朱未承担1204.51元;并对唐隆、朱未处以2.41亿元的罚款,其中由唐隆承担1.93亿元的罚款,由朱未承担4818.04万元的罚款。
4起操纵市场案
合计罚没9.75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早在2016年,唐隆就曾因操纵“渤海活塞”而被监管开出巨额罚单。
据悉,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唐隆控制使用“夏某艳”等20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渤海活塞”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其间股价涨幅77%(按复权价格计算),获利约3059万元。
证监会认定,唐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依法决定,没收唐隆违法所得约3059万元,并处以约9178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22亿元。
就近期证监会公布的操纵市场罚单来看,“二进宫”者并不罕见。例如,近期证监会对李卫卫操纵“汇金通”案合计罚没金额超四千万。而在2018年7月,证监会就曾因李卫卫操纵“大连电瓷”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证监会近期还公布了陈霄操纵“牧高笛”等13只股票案和王宝元操纵“吉林高速”等8只股票案。其中,王宝元控制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操纵8只股票,“没一罚三”合计罚没5.71亿元,创下了2022年证监会对个人处罚的最高金额记录。陈霄则是控制使用142个证券账户获利3083.6万元,“没一罚一”合计罚没6167.2万元。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罚款金额可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单就上述4起操纵市场案处罚情况来看,5名当事人合计罚没金额高达9.75亿元。想要操纵股价者,需牢记“伸手必被捉”。
银保监会修订四大信贷管理制度:个人经营贷挪用至楼市、借款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日前,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下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2009年至2010年,原银监会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而形成了我国信贷管理制度基本框架。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表示,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部分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对相关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信贷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并将一些“暂行办法”升级为“办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进行调整
从修订主要包括来看,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三是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四是提升贷款办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据悉,本次修订重点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出发点,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关键点,研究解决市场反映较为迫切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市场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调整政策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对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比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再比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个人经营贷挪用于房地产,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修订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此外,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也进行了修订。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根据“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关于贷款资金挪用行为,“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年来,信贷资金挪用至股市、楼市情况增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此外,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本次修订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从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看,此次修订总体上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及时反映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如明确视频面谈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进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董希淼说。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预计,本季度全球石油市场将陷入供应过剩,同时下调需求前景,上调非OPEC供应预估。根据OPEC的最新月度报告,其将第三季度原油产量预测下调124万桶/天,至2,827万桶/天。这比OPEC 13个成员国7月的产量低了约57万桶/天。OPEC位于维也纳的研究部门将本季度全球原油需求预期下调72万桶/天,同时上调非OPEC供应预期52万桶/天。预计本季度原油消费均值为9993万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