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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的投资者支付宝账单怎么看

   日期:2023-08-24     浏览:45    评论:0    
核心提示: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境内上市的外资股,以及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的投资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都有哪几家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境内上市的外资股,以及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的投资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都有哪几家公司?
  • 2、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
  • 3、什么是外资股?什么是B股?
  • 4、基本股票知识
  • 5、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 6、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都有哪几家公司?

在中国上市的外资企业很多,联合利华、康佳、惠普、联想、理光、摩托罗拉、哈飞汽车、一汽大众、三菱、江西铜业、振华港机、青岛海尔、玖龙纸业等等,很多很多,都有外资投资。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资在国内上市国家还是很支持的,能够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拓展资料:

一、 外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一)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它是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这使外资企业既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 外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有:

(一)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区别于外国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据中国法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企业的住所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设立的,其住所在外国。

(二) 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有别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三)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其所属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负清偿责任。

(四)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具体的税收优惠等要结合相关企业来定。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或由国务院证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款所称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公司。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第四条 申请首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公司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委推荐,并向国务院证券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推荐文件;

(二)公司申请文件;

(三)公司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四)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五)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的公司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七)尚未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公司的资产价值估算意见;

(八)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就公司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九)国务院证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收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文件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选定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并将结果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第六条 被选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将《规定》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核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第七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申请再次募集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现有股东配股除外),应当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核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第八条 如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为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出具有关专业文件的,公司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该有关专业文件同时报送。

国家对前款所述机构的资格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公司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报送的文件中,有关承销协议、招股说明书等可以是草签或者是尚未签字、盖章但经有关当事人确认的文件。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核报的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国务院证券委批准;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三千万美元的,由国务院证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

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签署的承销协议、招股说明书等,领取批准文件,即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第十一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可以是信息备忘录或者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在境内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披露方式披露招股说明书;其在境外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说明书,除募集行为发生地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制作和提供。

公司在境内、外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在内容上不得相互矛盾,并不得有重大遗漏、严重误导或者虚假陈述。第十三条 公司向现有股东配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三条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议通知以及对通知情况的说明;

(二)公司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什么是外资股?什么是B股?

B股称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

“B”,区别于“A股”“H股”、“S股”等含义没有特别意思。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这类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称为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拓展资料:

B股的“B”,仅相对于A股的“A”而言,无实际含义,区别于“H股”、“S股”等含义。

①公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一种股份形式。在发行过程中,公司通过章程给不同股份形式赋予不同的权益,使公司股份出现A股、B股等形式。而不同公司赋予B股的权益也不尽相同。比如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A股公司普通股,可以上市流通;而B股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有些国家的B股为优先股,只享受固定红利分配,没有投票选举权等。

②特指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市场于1992年建立,2001年2月19日前仅限外国投资者买卖,此后,B股市场对国内投资者开放。

③不支付前期管理费用的投资基金,但是这种基金要交纳佣金及年费。如果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的续存期限短于6~8年时退出,通常还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投资者如需买卖深、沪证券交易所B股,应事先开立B股账户。

B股开户步骤:

第一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

境内商业银行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出具进账凭证单,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第二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凭刚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到该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时,应具备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基本股票知识

股票基础知识(其他参考下面资源)

1、了解股票的交易规则:

既然要开始玩股票,股票的买卖,交易的规则你肯定是要知道的,怎么去开户,股票买进第二天才能卖出的交易规则,包括每天的开盘,关盘时间等等。

2、看懂股票的一些基本图形、术语:

知道了怎么买,怎么卖之后,就要看这个东西是不是值得买,这其中,这个股票的图形,最近的价格走势,就是我们参考的依据,所以股票的K线,KDJ,MACD这些东西,还是要会看的。

3、了解你打算购买的股票的公司:

我们看了股票的图形之外,如果你要做长线,你还要对这个软件做的业务,最近几年的收益,公司发展做个考察,看看这个公司做的产业,是不是可以持续发展。

4、开始关注经济方面的新闻:

股票当中的市场表现,和政策、新闻是息息相关的,所以各行各业的产业新闻,经济新闻,都需要进行关注,可以多下载一些推送新闻的软件。

5、学会对资金的管控:

对股票市场有了足够的了解之后,还要学会对资金进行控制,不要觉得股票市场赚钱很容易,把生活费全部放进去了,这样很容易影响到自己的生活。

6、保持正确的投资心态:

投资者身处社会中,难免受到各种市场和外围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应当保持客观冷静,理性拒绝煽动效应,保持良好的耐心,全面地分析企业的基本面,甄选真正具有竞争实力和发展前景、且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顺势而为,不追涨,不杀跌,切勿盲目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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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境外上市的形式为无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这类股票称为“B股”。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实践中将境外上市股票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必然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管辖。因此,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发行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循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幕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简称内资股或A股),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并自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拓展资料:

1、到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包括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公司增加资本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第三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第四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

(一)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四)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提供证明其投资人身份和资格的有效文件。第五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

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特殊事宜,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第十条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

(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选定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三)被选定的公司将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司方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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