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周市场传出的部分融资融券客户因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而出现平仓的疑问,邓舸回应表示,前期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采取了调高保证金比例等降杠杆措施,这些措施对于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整体维持担保比例远高于平仓线,风险总体可控。截至1月14日,融资融券余额1.01万亿元,平均维持担保比例约250%。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的负债合计20.2亿元,占全部融资融券客户负债的0.2%。而且触及警戒线或平仓线的一些客户,采取了追加担保物等方式避免了强制平仓。
另据统计显示,今年以来融资融券业务日均平仓近6000万元,比去年下降约40%,在全市场交易量中占比很小,对市场影响有限。
2 尚未出现因股票质押回购平仓
本周,有媒体报道,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的股票中有5000多亿市值因价格下跌触及平仓线可能被平仓处置。对此,邓舸回应表示,媒体报道有误。根据证监会掌握的数据,截至1月14日,场内股票质押业务低于平仓线的融资余额为41亿元,占整体规模的0.6%,多数借款人通过追加担保物等措施消除了平仓风险,目前整体平均履约保障比例约280%。
截至目前,尚未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而平仓的情况。
此外,该项业务主要参与方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因此,该项业务的违约处置一般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司法过户等方式进行,对市场的影响有限。
邓舸强调,虽然此项业务目前总体风险不大,但也需提醒上市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风险管理,控制可能的业务风险。
3 启动程序核查獐子岛绝收事件
本周獐子岛再度成为焦点。原因来自于多人联名举报獐子岛“2014年收获期虾贝绝收事件”并非因自然灾害,涉嫌信披造假。
对此,邓舸回应表示,证监会已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獐子岛“2014年收获期虾贝绝收事件”曾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证监会于2014年11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公司2011年底播虾夷扇贝苗种采购、底播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并于2014年12月5日将公司“巨亏”事件的核查及处理情况对外发布。
近日媒体报道后,深交所立即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证监会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对此次媒体报道反映的相关情况展开核查,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执法通报
立案冻结资金 创新高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2015年证监会系统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723件,较上年增长明显,新增立案案件共计345件,同比增长68%;为近三年最高。2013年和2014年分别为190件和205件。
其中,新增涉外案件139起,同比增长28%;办结立案案件334件,同比增长54%。立案案件调查周期平均为86天,较上年减少40天。累计对288名涉嫌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立案冻结涉案资金共计37.51亿元,金额为历年之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55件,通报犯罪线索50余起。移交处罚审理案件273件,对767个机构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比增长超过100%,涉及罚没款金额54亿余元,超过此前十年罚没款总和的1.5倍。
案件查处数量持续攀升,查处周期大幅缩短,罚没力度明显增长,震慑效应明显。
新型案件不断涌现
证监会统计显示,去年传统类型案件数量维持高位,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查处向多类型扩展。
针对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证监会重点打击惩处操纵市场案件,立案调查共计71起,案件数量创下近三年来新高,占比达到21%,同比增长373%,其中又以信息操纵、滥用程序化交易操纵、滥用融资融券操纵等新型操纵案件为重点。
此外,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咨询立案调查24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首次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证券公司新三板违规开户、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等类型案件纳入执法视野,并积极发挥个案辐射效应,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规范新三板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达到“以点带面”的打击效果。证监会将继续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行政处罚
“胶合板1502”期货操纵案主角受罚
证监会昨天对陶暘、傅湘南二人操纵“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40444元,并处以2倍罚款,罚没款合计3421332元。同时因两人操纵不活跃期货合约价格的操纵手法,影响了胶合板期货品种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对两人分别给予3年和5年的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证监会认定,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陶暘、傅湘南两人实际控制和利用“筑欣实业”等14个期货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操纵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价格,最终获利1140444元。
据了解,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期货市场共同操纵案,其特点为:第一,利用的账户众多,涉及个人账户、法人账户以及基金特殊法人账户等。第二,采取多种操纵手法,两人共同操纵。第三,短时间内,利用大量资金集中操纵不活跃期货合约。陶暘和傅湘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述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市场是当前资本市场典型、高发的违法行为,是证监会严厉打击的重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与证券市场操纵一样,均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高效、公正和透明,证监会将对此类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敖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