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件:
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135),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目前,维权律师已经开始接受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135)投资者的索赔资料,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速与维权律师联系。
征集背景:
宝利国际,公司全称是“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经使用的证券简称是“宝利沥青”,证券代码“300135”一直不变。中国证监会已查明,宝利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如实披露俄罗斯宝利公司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证监会认为,宝利国际拟通过新加坡宝利投资设立俄罗斯宝利,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与远东发展部、公路署分别签订拟投资20亿美元的《合作备忘录》均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事项,宝利国际未对上述已披露重大事件的变更、进展等重大变化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被我会立案调查后,发布的《自查更正公告》继续隐瞒其与公路署签署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并对原《合作备忘录》中的部分条款做出了误导性陈述,宝利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针对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等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以及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016年12月30日晚间,宝利国际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对宝利国际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017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永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宇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徐建娟、王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买卖宝利国际(300135)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300135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委托流程
1、股民准备上述基础资料并邮寄给律师;
2、律师收到上述材料后,帮投资者初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会免费帮股民计算可索赔金额以及应当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并通知给股民;
3、如果股民愿意参加诉讼请律师帮其讨回损失,愿意支付诉讼费,律师会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等起诉材料,股民在需要签字的材料上签字并连同需要缴纳的费用一并寄给律师;
4、律师收到材料后,由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这样委托关系就建立了。律师会将盖章的材料连同收费单据寄还给投资者,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方式:
联系人:郜律师
电话:010-57026635
手机:13466674316(可加微信)
邮箱:gaojie@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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