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融息费调整问题解答
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修订(合同变更生效日拟定为2017年9月21日,具体以实际通知为准)
1、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定期扣收利息的规定何时生效?
答:相关规则将自合同条款变更正式生效后执行(合同变更生效日拟定为2017年9月21日,具体以实际通知为准)。
公司将于每月20日定期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中扣收应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扣收日为2017年10月20日,第二个定期扣收日为2017年11月20日,以此类推,若遇20日为非交易日的,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
2、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全部扣收后仍有未偿还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以下简称“未还息费”),未还息费是否计收罚息?
答:本次业务规则调整暂不涉及计收罚息事宜。
3、公司定期扣收利息的偿还顺序是什么?
答:定期扣收的资金按合约到期日由近及远的顺序偿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直至所有应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清偿为止。
4、定期扣收利息时会对客户新股中签交款产生影响吗?
答:不会。如定期扣收日和新股中签交款日为同一天。系统清算时,账户可用资金将先用于新股中签交款,剩余资金才会用于扣收利息。
5、本次息费管理规则调整对客户申请合约展期有何影响?
答:客户对融资合约(或融券合约)申请展期且截至合约展期日未清偿应付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的,未还息费将计入展期结转利息,并自合约展期日起与融资本金(或融券本金)合并计收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直至展期结转利息清偿为止。
因此,客户如在申请合约展期时未清偿应付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将增加利息或费用支出。
6、本次合同生效日前已展期合约的未还息费会在合同生效后马上计入展期结转利息吗?
答:不会。本次合同生效日前已展期合约的未还息费将于合同生效后合约首次展期时计入展期结转利息,并与本金合并计收利息或费用。
7、定期扣收或客户偿还利息时是先偿还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还是先偿还展期结转利息?
答:展期结转利息属于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中的一部分。客户偿还或公司扣收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金额将用于扣减展期结转利息。
例如,客户某笔合约A的应付融资利息为1500元,展期结转利息为1000元。如客户对合约A自行偿还或由公司在定期扣收日对合约A扣收了500元的利息,则合约A的应付融资利息将变为1000元,展期结转利息将变为500元。
8、客户能否在还款操作时一次性偿还多笔合约的未还息费?
答:为方便客户操作,公司将对已设置优先级的合约启用优先偿还利息或费用的功能(即所有优先级合约的利息或费用全部偿还完毕后,再偿还其合约本金),相关使用说明我部将于启用该功能时另行通知。
特别提示:客户申请合约展期时应于合约展期日清偿未还息费,否则除本金外,截至合约展期日的未还息费(即展期结转利息)也将计收利息或费用。
本微信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向其机构或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本微信所载的全部内容均来源于公开资料,营业部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只提供给客户做参考之用,并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并非作为买卖、认购证券或其它金融工具的邀请或保证,客户不应单纯依靠本微信所载内容而取代个人的独立判断。营业部可发出其它与本微信所载内容不一致或有不同结论的微信,但营业部没有义务和责任去及时更新本微信涉及的内容并通知客户。营业部不对因客户使用本微信所载内容而导致的损失负任何责任。营业部无需因接收人收到本微信而视其为客户。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如有版权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电话:0754-8384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