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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开通融资条件开心的马骝歌词

   日期:2023-07-31     浏览:37    评论:0    
核心提示:“发新股融资”是中国上市公司最佳的股权再融资方式之一。数据显示,2016年一年,A股市场整体募集资金(IPO、再融资合计)为18355亿元,再融资额度创历年新高。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前,保荐人必须首

“发新股融资”是中国上市公司最佳的股权再融资方式之一。数据显示,2016年一年,A股市场整体募集资金(IPO、再融资合计)为18355亿元,再融资额度创历年新高。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前,保荐人必须首先辅导上市公司判断其作为发行主体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这是上市公司能够成功公开发行新股的前提。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法》第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 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二)一般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高效性、合法性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发行任职资格,能够重视、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法《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立,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法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2.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具体如下:

(1)最近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与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文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具体如下: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2)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待带强调事项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

(3)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率低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 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最近3年以现金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所需资金;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在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配股的特别说明

对原股东进行配股时,除了需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一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下列几个方面的规定:

1.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返还已经认购新股的其他股东。

(四)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除符合上市一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数值所谓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融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的规定

1.特定对象应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若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是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应不低于该发行底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规定。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下列股东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对象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如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 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事项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发行新股的申请程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非公开发行新股,应聘用保荐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二)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新股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及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为发行股票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有效期为1年;1年有效期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四)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五)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上市公司在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另外,尽职调查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情况、涉及发行方案、成功销售股票以及明确保荐人(主承销商)责任范围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尽职调查是保荐和承销股票的基础和前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致,保荐人(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队贯穿始终。

1.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尽职调查

这一阶段至少需要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一是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是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是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2.持续尽职调查责任的履行

这一阶段根据不同阶段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审会前重大事项的调查;

二是发生会后重大事项的调查;

三是募集说明书刊登前一个工作日的核查验证事项;

四是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调查;

五是持续督导。

来源:新三板上市实务操作

瀛·和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24343.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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