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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高新才以本单位集资住房“政策”对抗法律和政府规定!是谁在敲打我的窗

   日期:2023-07-29     浏览:44    评论:0    
核心提示:我名王以贵,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的退休人员  我的出生日期是1934年10月,我在2009年至2012年年间分几次集资20多万元买了学校在郑东新校区的一套住房(大约合1800元/平米,学校出据的收款单上

  我名王以贵,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的退休人员

  我的出生日期是1934年10月,我在2009年至2012年年间分几次集资20多万元买了学校在郑东新校区的一套住房(大约合1800元/平米,学校出据的收款单上写的是“房款“)和一间地下室。2017年我赴澳大利亚随在该国工作的独生女儿生活,并将长期在此。因而这处房屋我就用不着了,想卖。但是学校给该房定的政策是“该房教职工部分出资,有使用权,家人可以继承,没有产权,产权归学校;教职工非组织原因离开学校者,必须把该房交回学校,学校退还其原集资款本金”。我说学校这个“政策“违法是根据,学校给出据的收款条上写的是“房款”,这个“房款”居然能使出资人有使用权并且可以使亲属无限期的继承,显然这就是购房款啦,因为租房不可能无期限。既是购房款,那么这就是双方合资建房的合同啦。既是合同,根据合同法,双方地位平等,条款必须公平。显然学校这个“政策”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了。违法的合同条款对我这个出资人就没有约束力啦。我就根据合同法有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产权比例啦。另,郑政2018年第33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1日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问题的补充意见)我所指的是其中的三的(一)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双方达成一致的,就给办理产登记[我的理解:地是学校的,地上的房子是我出了集资款的,我请求学校给我办不动产登记,学校同意我的请求,市不动产登记郑东分中心就给我办;但是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学校如果不同意给我办,他也没有权力否定我的权利];(二)地随房走——集资住房的用地原属教学用地,可是咱们把它建了住房,这种情况就把该部分土地改作住房用地,然后登记。虽然依法依规我的集资房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自2019年6月21日起,我先后曾向本单位副校长李观虎,校纪委,河南省纪检委,河南省信访局,国务院总理,河南省,郑州市和全国著名媒体以及校长高新才等等各方发信几十次,或者收不到回信,或者说帮我办也不再理我,或者说无权办;收到过学校校办回信回答了不给办的理由,但被我驳倒后(2020年9月23日)至今4个多月既不给我办,也不说明还有啥理由不给办,也不再理我。在此,呼吁网友们,各相关单位,部门敦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新才校长给我的集资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呼吁各有权的部门,单位和官员落实党中央的惠民政策,不要空喊口号。谢谢各位网友关注。我的联系电话18889797104(这个办了国外漫游,费用较贵,最好用别的联系方式,),qq1252407052,微信号Cat1934。2021年2月6日于澳大利亚的布里斯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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