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 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我 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 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