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银发[2003]78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分(支)行,南昌、赣州、九江市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会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1、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更多政策》》》中国小额贷款网)
2、各类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当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第二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机构和担保组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再就业办负责,省、设区市、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应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3、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并由其与商业银行共同负责监督贷款的还本付息。
4、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安排,由担保中心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5、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其信贷计划中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其贷款发放可放大为专户存储于该行的同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
第三条、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流动资金,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必须占其职工总数的50%以上,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3、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2、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个人概况、申请贷款金额、用途及还贷期限、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审核意既。
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凭有关证书(认定证书、工商执照等),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再就业小额贷款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及还贷期限、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及比例、单位负债和财务状况情况、工商税务部门资质证明等,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原则,规范完善个人承贷手续。
3、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扶持范围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
4、申请人自身具备担保条件的,可自行到银行申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及担保手续。自身无法提供担保的,可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可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中心与其办理再担保手续。
5、申请人凭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及有关申请贷款资料等,到承贷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6、商业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三周内答复申请人,并抄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或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后,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7、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申请人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每人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一般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和安置人数核定贷款额度。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申请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照贷款程序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3、贷款期结束,贷款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
第六条、微利项目与财政贴息
1、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国有独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经办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核准,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
3、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七条、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控制
1、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2、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3、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1、各级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承贷银行和"担保中心"要对已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3、各地担保中心和承办银行要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工作情况的检查、上报和统计报表上报,不断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