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骆振心
当今世界,数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广泛渗透到产业和经济领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催生出了数字经济。经过近年来的高速增长,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数字经济正逐渐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正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前景十分广阔。
数字经济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信息通信产业部分,即数字产业,这是数字经济的底座;另一部分是数字经济融合部分,即数字化产业。无论哪个部分,数据要素都是基础资产,数据与传统工业社会的土地、劳动力、资本一样,是必不可少的投入资源,是核心的生产要素。数据是对客观事务的数字化记录或描述,数据不是数字经济时代才有的,数据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早已有之。但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具有以前所不具有的条件:一是产生了海量数据。在生产消费活动中产生了源源不断的数据,这些巨量的数据很好地存储下来,成为“数字矿山”。根据市场调查机构Statista的统计,全球数据量由2016年的18ZB快速增加到2020年47ZB,我国的数据量占到全球大约五分之一左右。二是数据处理加工技术和能力。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数据是无序的,是未经过加工处理的原始材料,无法对生产发挥作用。要通过采集、整理、聚合、分析,才能成为具备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这对计算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基础设施才能支撑。
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到生产函数,形成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不同于资本、劳动力、土地等传统要素,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要素,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第一,数据可以复制,可以多次循环使用,一个人使用数据不妨碍其他人使用,也就是非排他性,而土地、资本、劳动力一个企业使用,则另外一个企业就无法使用,数据参与生产过程之后仍然存在,并不会被消耗掉,这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自然资源有限供给对增长制约,为经济持续增长和永续发展提高了基础。第二,数据要素具有乘数效应。数字作为生产要素不能单独发挥作用,但是数字可以与技术要素相结合,催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放大资本、劳动力等要素,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第三,数据可以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围绕数据收集、分析、应用产生了一些新的行业和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力量。正是由于数据具有这些特点,要更好地激活数据要素的活力,需要在制度上进行设计。
数据要素的重要性在凸显,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数据要素还存在大量沉淀,数据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还有较大空间。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要发挥数据的作用,关键还是要建立起高效的数据市场,拓宽数据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对数据进行科学定价,在最大范围内促进数据流动,把数据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发挥出来。自从贵阳成立了第一个数据交易所后,全国相继成立了近20家数据交易所。但是,现有交易平台都是各地自行设立,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有些城市数据交易所还不止一家,存在重复建设和数据割据现象,应当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出发,综合考虑东中西数据要素资源分布和市场供需情况,加强国家层面布局,依托上海、北京等特大城市,加大数据交易平台整合,打造安全、高效、有序、统一、开放的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应当扩大交易所的市场参与者,重点推动高科技企业、国企、科研机构参与数据交易,加快制定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制度和规则,对数据产品分门别类,积极拓展交易规模。加快构建多层次布局区域数据交易机构,加强与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整体联动。
从当前国内现有的税收体系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覆盖了数字行业,但数字经济对传统税制带来了挑战,比如,数字商品的生产地很难确定,传统地域性征税体系很难适应,同时,由于数字商品和服务多是无形的,因此在重视实物的传统税收框架下,很多数据相关活动将会很难被课税。从全球范围看,已经有46个国家以企业的营收和利润为基础征收数字税,数字税包括数字服务税、数字预提税等多种形式,税率在1%到15%不等。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前做好数字税的规划,对数字税对数字经济部分创新研发、国际竞争力、税收效率和原则等作用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推出数字税。
应当加快推进“东数西算”战略,优化全国算力基础设施布局,加强算力在全国范围内调度使用,形成超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优化算力定价机制,充分释放数据资源价值。以公共数据开放为突破口,分类分级分批在部分行业和地区率先开放。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各地数据定价和交易准则进行全面梳理,在数据确权、交易、流通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制度,推动形成全国一体化的超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不断扩大市场容量。建立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数据市场的积极性,推动数据要素市场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