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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什么是n号房

   日期:2023-07-21     浏览:54    评论: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3月8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丽晶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9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特别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21.00元/股调整为20.945元/股、第一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7.50元/股调整为17.445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8.50元/股调整为18.445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展开全文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8.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20.00元/股、2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提名余卓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董事辞任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董事薄连明先生的辞职报告,薄连明先生因个人健康原因申请辞去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薄连明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对薄连明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薄连明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关于变更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余卓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余卓平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意余卓平先生正式任职公司非独立董事后担任公司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与非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余卓平先生长期从事汽车领域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此外,余卓平先生在多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对汽车智能化等方面的前瞻性理解,有利于增强公司董事会在主营业务领域的专业决策能力,尤其是车载显示业务板块,为公司发展战略提供更加具有前瞻性的专业建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余卓平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余卓平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余卓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附件:

余卓平先生,1960年生,获同济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清华大学汽车工程博士学位,现任同济大学智能型新能源汽车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氢能联盟副理事长兼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济汽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昌济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国氢中联氢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智能新能源汽车科创功能平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众车载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卓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3月11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0.00万股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0.00元/股、23.0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2年3月11日为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就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3月11日。

2、预留授予数量:21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275.69万股的0.46%

3、预留授予价格:20.00元/股、23.00元/股

4、预留部分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授予人数:9人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3月11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2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3.94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8%、16.01%(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12、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2%(采用公司最近两年的平均股息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预留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20.00元/股、2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3月11日为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20.00元/股、2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光峰科技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屹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六名,实到董事六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余卓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董事李屹、王英霞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董事张伟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2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6)。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

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4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融资提供不超过21亿元的担保额度。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可提供相互担保,预计相互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

● 被担保人:子公司中影光峰激光影院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

● 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对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1,263万元。

●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求,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融资、并购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汇票贴现、银行保理业务、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内保外贷等业务品种,具体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影光峰激光影院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光峰”)、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峰米”)、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峰米”)及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光峰”)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分别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的担保额度。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可提供相互担保,预计相互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光峰科技担保额度明细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本次预计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信及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影光峰基本情况

名称:中影光峰激光影院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8月11日

经营范围:激光影院放映设备及外围设备、组件的技术开发;安装、维修激光放映机光学引擎和外围设备;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激光影院放映设备及外围设备、组件、日用品、玩具、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食用农产品;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两项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代理进出口;租赁放映设备;市场营销策划、产品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电信业务;销售食品;出版物零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北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权结构:中影光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光峰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柏年影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其63.2%股权,中国电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32.2%股权,深圳前海泰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4.6%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二)重庆峰米基本情况

名称: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隆港路2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赖永赛

注册资本:7017.543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制造,计算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软件销售,住房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权结构:重庆峰米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39.19%股权,重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8.75%,深圳市峰业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4.44%,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0.69%,苏州工业园区顺为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0.6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注:重庆峰米成立于2020年12月29日,无2020年度财务数据。

(三)北京峰米基本情况

名称: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833

法定代表人:赖永赛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3月30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软件开发;零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产品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为重庆峰米全资子公司,重庆峰米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四)香港光峰基本情况

名称: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香港注册企业

住所:香港新界沙田香港科学园22E栋1楼

董事:李屹

股本:4320万股普通股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4日

经营范围:半导体光学产品生产,研发,销售,咨询,投资及视频内容增值业务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中影光峰、北京峰米、香港光峰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授信及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方式等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同时公司对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担保对象中影光峰、重庆峰米的股东除公司外,其余股东中:国资股东对外担保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部分投资合伙企业股东向上穿透系自然人,主要为公司员工,其资产有限且为此事项提供担保有困难。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出比例担保,其他少数股东没有按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中影光峰及北京峰米、重庆峰米的担保,担保总额为153,500万元(担保总额是指已批准的额度范围尚未使用的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金额,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的金额为51,263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47.58%及70.24%(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的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15.89%及23.4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其中特别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21.00元/股调整为20.945元/股、第一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7.50元/股调整为17.445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8.50元/股调整为18.445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452,756,90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901,629.56元。2021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9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二条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特别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21.00元/股调整为20.945元/股、第一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7.50元/股调整为17.445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8.50元/股调整为18.445元/股。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出的调整,公司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9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特别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21.00元/股调整为20.945元/股、第一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7.50元/股调整为17.445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8.50元/股调整为18.445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七、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光峰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和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以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暨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3月11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0.00万股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445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2年3月11日为授予日,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就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3月11日。

2、预留授予数量:14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275.69万股的0.31%

3、预留授予价格:18.445元/股

4、预留部分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授予人数:22人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3月11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14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3.94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8%、16.01%(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12、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2%(采用公司最近两年的平均股息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预留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8.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3月11日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8.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光峰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和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以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暨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3月2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29日

至2022年3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回复: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22年3月28日18时或之前将登记文件扫描件(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授权书)发送至邮箱ir@appotronics.cn进行出席回复(出席现场会议时查验登记材料原件)。

(二)登记手续: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第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2年3月28日下午18:00前送达登记地点。

(三)登记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联系电话:0755-32950536

电子邮箱:ir@appotronics.cn

联系人:严莉、陈雅莎

3、参会代表请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19351.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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