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2]MTN122号),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注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 5 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 2 年内有效,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你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三、你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开展发行工作。
四、你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五、你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八、你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九、你公司应按照协会存续期管理有关自律规则规定,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你公司在中期票据发行、兑付过程中和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信息详见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编号临2021-041、2021-066)。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