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0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暨终止控制权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与上海鸿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菘”)、上海鸿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鸿杞”)于2022年1月28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郭英杰先生。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5日,萃华珠宝与上海鸿菘、上海鸿杞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上海鸿菘、上海鸿杞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数量分别为61,477,440 股、15,369,360股。上述交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1-075)、《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70)等相关公告。
二、终止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公司决定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决定与上海鸿菘、上海鸿杞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上海鸿菘之间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鸿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的安排,乙方拟通过参与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方式成为甲方股东。
展开全文2.综合考虑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变化等因素,各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现决定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本次合作。
3.基于上述,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现就《股份认购协议》终止相关事宜达成本终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认购协议》终止。除另有约定外,《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权利或承担《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任何一方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各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任何一方需要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在本次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等信息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关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各方应配合甲方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与终止本次合作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终止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终止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终止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向有关机关报送的文件。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公司与上海鸿杞之间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鸿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的安排,乙方拟通过参与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方式成为甲方股东。
2.综合考虑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变化等因素,各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现决定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本次合作。
3.基于上述,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现就《股份认购协议》终止相关事宜达成本终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认购协议》终止。除另有约定外,《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权利或承担《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任何一方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各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任何一方需要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在本次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等信息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关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各方应配合甲方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与终止本次合作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终止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终止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终止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向有关机关报送的文件。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终止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郭英杰先生。
四、备查文件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0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华珠宝”、“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信息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及影响
自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中介机构等一直在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公司决定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三、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于同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前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并同意将《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作出的审慎决策,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四、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1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上午 11: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郝率肄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2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 3 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监事会。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作出的决策。本次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告编号:2022-009) ,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与上海鸿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菘”)、上海鸿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鸿杞”)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与上海鸿菘、上海鸿杞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公告编号:2022-009) ,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决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0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邮件及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英杰先生主持,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公司决定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与上海鸿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菘”)、上海鸿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鸿杞”)于2022年1月28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决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