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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7-10     浏览:35    评论: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号),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00,000,000股增加至130,000,00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0,000元增加至130,00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已经变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需对《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

同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相关事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展开全文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2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2月1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立通路1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2月11日

至2022年2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及已于2022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立通路1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法:

1、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资料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2、股东可采用信函或者传真的方式参与现场会议,并在信函或传真上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信函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致电公司确认后方可视为登记成功。

六、 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抵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二)与会股东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0-87600070 传真号码:0510-87600680

电子邮箱:zqb@lettall.com 联系人:戴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钱旭先生的辞职报告。钱旭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一职,辞任后钱旭先生将继续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聘任钱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监事会对钱旭先生担任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钱旭先生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钱旭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唐静波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同意推荐唐静波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2日

附件:唐静波女士简历

唐静波女士: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江苏炫宇风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人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担任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人员辞职的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副总经理邵秋萍女士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现在所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邵秋萍女士的辞职信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邵秋萍女士所负责的相关工作已交接完毕,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及董事会对邵秋萍女士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对公司经营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秋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200万股。邵秋萍女士承诺将继续遵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转让股份。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树伟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2 年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钱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钱旭先生已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同意聘任许立群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钱旭先生、许立群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钱旭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许立群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个人简历:

钱旭先生:198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自2004年就职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部长,自2016年12月起任本公司监事至今。

许立群女士: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具有会计师、审计师职称。2013年3月至2021年11月担任宝银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财务副部长,2021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部部长。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通电子”)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降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业务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限内资金可循环使用。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为降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可控风险,公司将以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择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现对冲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二、期货套期保值的开展方式

1、期货品种: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品种,主要为热卷、螺纹钢、铜等。

2、投入资金规模及来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3、实施主体: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有效期:董事会根据公司制定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主要为规避原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出现背离,造成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造成交易损失。

3、操作风险:套期保值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存在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从而带来风险。可能存在因期货交易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没有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损失的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5、政策风险:期货市场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明确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原则: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以保值为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和期限内,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并对保证金的投入执行严格资金划转签批流程,确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投入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获批额度。

3、公司建立《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同时不断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4、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保值思路与方案。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做投机性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公司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为主要期货市场主流品种,市场透明度高,成交活跃,成交价格和当日结算单价能充分反映其公允价值。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及披露。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产品等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价格的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降低生产运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建立和执行规范、严格控制在主营业务原材料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查阅了利通电子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相关董事会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开展该业务旨在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产品等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及主营产品价格的影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对利通电子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邵秋萍女士、施佶先生、杨冰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2,000,000股、700,000股、300,0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308%、0.5385%、0.2308%;高级管理人员史旭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92%;邵秋萍女士和史旭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以上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已于2021年12月24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邵秋萍女士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400,000股,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20%;公司董事施佶先生、杨冰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175,000股、75,000股,均不超过其持有股份的25%;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史旭平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200,000股,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20%。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邵秋萍女士和史旭平先生合计计划减持数量为不超过2,6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00%,邵秋萍女士和史旭平先生减持股份数量将合并计算,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上述减持主体拟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2,8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3%,减持价格均不得低于每股18.81元。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未来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未来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受到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限制,上述股东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即不得低于18.81元(除权后价格)。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由于上述股东邵秋萍、施佶、杨冰、史旭平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价格为每股19.29元,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由此计算此次减持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每股18.81元。

注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邵秋萍女士和史旭平先生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为2,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0%,邵秋萍女士和史旭平先生减持股份数量将合并计算,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注3:上述减持主体拟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2,8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3%,减持价格均不得低于每股18.81元。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邵树伟、邵秋萍、智巧投资、施佶、杨冰在利通电子股票上市前曾公开作出以下承诺:

(一)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20%;②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40%;③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4)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5)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一)减持计划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减持计划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进行现金管理,董事会授权有效期为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三: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应事项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树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钱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同意聘任许立群女士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五:关于《提名王梅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树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梅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六: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降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董事会授权有效期为12个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七: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2月11日14:30召开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6)。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夏长征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监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提名唐静波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0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现金管理受托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

● 现金管理产品名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

● 现金管理期限:上述投资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均出具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4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17.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9,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304,249.4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79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截至2022年1月1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51,293.97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效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产品种类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

(三)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实施方式

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五)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风险可控。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进行现金管理:

1、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投资回报。

2、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安全性高并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投资产品。

3、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2022年1月2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核,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利通电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利通电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4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17.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9,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304,249.4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79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为“《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月1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且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溪寻、张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董事和财务总监辞职的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孙国锋已于2022年1月14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和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为确保公司良好的治理结构,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总经理邵树伟先生提名王梅生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王梅生先生进行了资格审查并提出同意提名的建议,同意提名王梅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一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个人简历:

王梅生先生: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具有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2004年起至今担任南京金宁微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1446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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