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办公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20日(星期四)15时0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9:15一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843,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7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417,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6,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疫情影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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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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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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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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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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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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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1.00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提案 2.00 、3.00 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余洪彬、何尔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表;
2、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